青海出台措施促进人才柔性流动
青海省近日出台《青海省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一《意见》,青海省将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要求,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合同约束、自由流动”的方式,积极吸引省外人才,引导鼓励省内人才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青海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说,人才柔性流动政策有利于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降低人才流动的成本和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人才智力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加速人才队伍结构的调整。此外还将推动内外人才的结合和智力资源的整合,实现人才智力资源的共享,发挥“两种资源”的共生效应,加快各项事业的发展。
《意见》规定,对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的省外人才,不论是否来青海,以对青海做出的实际贡献为标准,在专家选拔、成果申报及人才表彰奖励上享受青海同类人员待遇;对来青海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享受青海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为鼓励人才到艰苦地区服务,对在省内跨地区柔性流动到青南、环青海湖和柴达木盆地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此外,《意见》还确定了更加灵活的收入报酬方式,并设定了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等优惠措施,明确了成果收益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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