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违约“跳槽”被判赔8万元
沈阳一家保险公司职员韩某因违反劳动合同,擅自“跳槽”,日前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次性赔付原单位违约金8万余元。
韩某在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韩某提前离职,于2004年8月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新保险公司。
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员工从事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天通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韩某不辞而别,理应赔偿公司损失,但韩某并没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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