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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会代表性,工人谈判才有利

发布时间:2009-07-22 08:59:39 点击数:31420次 来源:南方都市报
    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也就是企业代表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毫无疑问,离开了强势的工会组织,单个工人无法与资方抗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珠三角,近十几年来GDP以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大部分年景企业都有不错的利润,但农民工的工资年平均增长不到10元,这无疑说明,长期以来,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不均问题,政府不是干预太多而是干预太少。

    作为“补救”,在2007年前后政府连续推出包括新劳动合同法等多项旨在提升民生福利的政策,但可惜的是,这些政策在推出之时,我国却遭遇了经济结构调整与国外需求骤减的双重打击,在企业生存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政策缺乏弹性,往往导致加剧工厂倒闭,以及加速工人被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失去工作等反效果。事实证明,劳工的福利待遇是无法由政府单方面颁布法令决定的,福利提高必然是一个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因此,与此前硬性规定企业提高最低工资相比,将工资标准的制订权交给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是,由工会进行工资谈判,必然面对工会缺乏独立性,代表性的问题,据本报6月以来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五市进行的外来工生存状况调研,发现在问及工会时,外来工普遍表示对他们帮助不大。有外来工表示他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工会费,工会的经费来源是企业主,因此认为工会是帮企业主管理工人的机构。事实上,当前不少工会组织都依赖资方的资源,作为利益对立面,资方充其量将工会当作工人和企业管理方的调节仲裁机构。而不可能是工人利益的保护者。工会组织程度低,运作不独立,成为制约其履行为工人利益代言使命的瓶颈。

    本次全国总工会推出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而提出。所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在理论上,与单个企业的工会相比,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能横向联系整个行业的工人,实力更强。可以期待的是,倘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能真正代表工人利益,无疑能提升工人的议价权。而有议价权在手,工人完全可以采取弹性的策略,在经济不景时审时度势,与企业共度时艰,而在企业生存下来以后,再逐步提出改善待遇的要求。

    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订工资,又难免遇到另一个问题,即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与普通工人之间的利益结构关系是如何组成的?必须看到,既然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因为基层企业工会组织性不足而提出,那么缺乏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人,如何将利益诉求传导到地方性行业工会?而且,与基层维权组织相比,地方性行业工会往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下,在G DP指挥棒下,有关部门有求于企业,往往会对国家提高工人权益的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指导意见充耳不闻,对工人的福利状况恶化听之任之。倘若基层工人与行业工会、地方工会之间缺乏利益联系,那这些工会有什么动力去为中小企业的工人进行利益代言?

    必须看到,工会组织本应是工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自下而上自发组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但在一定程度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系了一直以来工会组织自上而下的传统。因此,激活基层工人的自发组织能力,提高行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独立性,使之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应当成为进一步改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