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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续签合同 员工拿20万元订单逼宫

发布时间:2008-12-04 10:01:54 点击数:31915次 来源:
    2008年全球经济面临严峻的考验,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致使许多公司经济受到重创,个别公司甚至濒临破产。无奈之下,部分公司开始裁员。员工为了能够保住自己的饭碗不择手段,以给公司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公司为保全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而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 

    案例 不签合同就取消20万元订单 

     2007年10月6日,刚刚大学毕业三个月的李浩(化名),凭借自己在校多年的课外社会实践经验,很顺利的应聘到本市某大型制衣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由于李浩工作认真刻苦,且业绩突出,因此单位对其评价很高,试用期没到就提前转正。李浩对自己的前途充满了信心,想在这一行业有更大的发展。 

    不想,今年由于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我国服装国际贸易始终笼罩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之中,而主要依靠服装出口的该公司从1月至8月间,服装出口增幅已下降11个百分点。到了9月份,公司已经停产一周,为了节省开支和减少成本,公司决定对包括李浩在内的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约。因此,在李浩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即2008年9月6日,公司书面通知李浩,准备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但李浩却认为,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再找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当即表示不同意。随后,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公司执意不再续签,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20万元服装购销合同。若是以前,20万元的订单对于公司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但当下经济不景气,服装压在库房里卖不出去,别说20万元订单,就是5万元订单公司也不想失去。迫于无奈,公司只好按李浩的要求与之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事后,公司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李浩利用公司处于危难之时,以随时取消订单为要胁,强迫公司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点评 迫签订的合同无效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浩利用公司经济状况不好担心失去订单之机,以随时取消其经手的20万元订单为条件,要求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属于“胁迫”,而该服装公司为保全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与李浩续签劳动合同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且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积极争取劳动机会要“取之有道”,要遵照《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热线反馈 

    问:我在单位工作十多年了,且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经济不景气,单位要进行经济性裁员,请问我是否属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律师解答:你属于单位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问我们单位经营困 

    难进行裁员,我被列入被裁员之列,请问我以后是否还有被录用的机会?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你来说,还有重新被原单位录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