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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公司不按规定签合同被责令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08-03-25 08:59:42 点击数:32151次 来源:
    3月19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因未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责令依法付给9名员工近8万元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以来,贵阳市首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

     3月12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赖某等9名员工来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并出示了在该公司上班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等证据。劳动监察支队立即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员工反映属实,公司确实因为对国家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员随即依据《劳动合同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另行支付今年2月至今的工资。3月19日下午,该公司在劳动监察支队业务大厅现场向员工支付了26250元(此前员工已经领到了2月至今的工资26250元),同时还支付了历年以来的加班工资53216元。

    据贵阳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也希望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投诉有据,大胆、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