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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企业家深陷囹圄背后的玄机

发布时间:2007-12-03 09:04:23 点击数:32057次 来源:
    李易蓉(曾用名王毅),一名原来在新疆颇有名气女企业家,10年前,她时任新疆有色金属公司第二矿金麒麟事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新疆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新疆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系新疆鸿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玛)股东。并且,她也曾在新疆最为著名的企业——广汇集团中担任重要职务。

  案由原本并不复杂:1996年初至1997年初期间,金麒麟等上述数家公司,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贷款约1.4亿元,以上资金,均有贷款时标明的明确去向,即用于深圳和平大厦的建设,以及购买1200亩的建筑用地。

  在此期间,因国家宏观调控等,以上资金的如期归还发生困难,从而引起诉讼,并最终被导入重大“刑事案件”。

  刑案三步曲之第一步:民事案件的定案

  1990年代,李易蓉在新疆是相当著名的企业家,其名下有多家公司,涉及地产等多个行业。

  当年,珠三角一带房地产热,李易蓉将投资目光投向了深圳。1995年,公司投资建设和平大厦,并在深圳购下1200亩建筑用地的使用权。

  1996年初,金麒麟、金龙、华之源、鸿玛等李易蓉所掌管的公司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贷款约1.4亿元。但1997年,暴发亚洲金融风暴,香港房地产泡沫破裂,此风波自然波及珠三角,深圳、广州等地房价暴跌,金麒麟等投资的和平大厦资金链断裂。

  到案发时,上述公司所贷款项尚余9000多万元本息未能如期归还。

  见上述公司的贷款归还暂时无望,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先后于1997年、1998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公司归还贷款。

  新疆自治区高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民事贷款纠纷案。据高院一位处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清晰,即贷款手续清晰,贷款目的明确,资金流向清楚,只是因为大环境的变化,导致还贷发生困难,而贷款人还贷意识明确,并有积极的还贷行为,更主要的,是贷款资金没有流向个人,或被个人占有使用或据为己有。尽管此案在借贷过程中,有不完全规范的地方,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尚属可以理解的地方,因此,新疆自治区高院先后于1998年、1999年先后做出“(1997)新经初字第21号”“(1998)新经初字第14号”两份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及借贷事实,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本息。

而高院早在诉讼开始时,即将和平大厦、1200土地予以保全。

  刑案三步曲之第二步:五年的“羁押”与两次的“发回重审”

  然而,2001年5月16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以贷款诈骗为由将李易蓉刑事拘留。

  书证显示,克拉玛依市检察院于2003年12月22日向克拉玛依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易蓉贷款诈骗、票据诈骗。

  克拉玛依市中院于2004年7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对李易蓉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易蓉被起诉的事由,即此前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的内容。法律上规定,同一案件,在前一个判决没有被撤销之前,不能再做不同的判决。显然,此案的民事判决并没有被撤销,而高院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不顾上级法院的判决,而重新进行审理与判决。这在国内也是罕见的。

  被告人李易蓉对以上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5年3月2日,克拉玛依市检察院就此案向克拉玛依市中院重新起诉,克拉玛依市中院于2005年4月21日对此案作出“(2005)克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易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自治区高院接上诉后做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终审裁定”,再次撤销克拉玛依市中院该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从李易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直到2005年底,李易蓉被羁押近5年之久,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羁押时间都算上,最长也不能超过7个月。而对李易蓉的超期羁押时间之长,可以列入我国之最之列。

  在此案受理过程中,新疆自治区高院虽然两次撤销克拉玛依中院的判决,但在第二次撤销决定时,按照规定是不能发回重审的,而只能是终结此案。但也就是这一“发回重审”,使案情进一步恶化。

刑案三步曲之第三步:中院不与高院“玩”了,终审判决了事

  克拉玛依中院发“重新审理”此案后,采取的方法或许又是中国的一个创举:将此案“下放”到初级法院,这样一来,克拉玛依中院就成为“终审法院”,而将高院撇掉。

  2005年11月20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就此同一案件作出(2005)白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李易蓉犯贷款诈骗、诈骗,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60万元。而此案的原初审法院克拉玛依市中院,于2005年12月27日对此作出终审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易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家属诉称,克拉玛依市中院无视上级法院对此案“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视法律如儿戏,将此案恶意转予下级法院初审,而由自身作为二审法院终审,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之规定。

  新疆联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认为,该案被告人李易蓉所属公司的贷款过程虽有瑕疵,但其贷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治区高院对此进行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也积极进行还款。尽管克拉玛依市中院此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自治区高院并无两样,但却将该案定性为刑事诈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令人瞠目结舌的判决过程,令李易蓉家属无法容忍而四处上访。

  2006年1月1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接访后专门致函新疆有关部门要求督察,家属“多次给吴邦国委员长来信并来访,对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克中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妻李易蓉有期徒刑15年提出申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李易蓉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克拉玛依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诉讼的五笔贷款9200万元都到了深圳和平公司,贷款流向清楚、接受该款的公司主体明确;特别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克拉玛依市有关司法机关在没有新的罪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审判,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将近一年来,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如此践踏,令人惊叹。在此案上,为什么会集如此众多不合法、不合程序的操作,以必致李易蓉死地于不顾?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